公共藝術與環境意識之美學批判
(註1)
作者:陳碧琳 04/03/2021
 
  「愛美是人的天性」,透露出人們願意自主付出高額成本、費盡心力裝置打扮之社會行為。人類為展現「美」的視覺費盡思量,抽象美感經驗雖無實用價值,但仍叫人癡狂、迷惘。更令人讚嘆之處,在於這些社會行為不需道德勸說,亦不需法令規範,追求美的經驗成為人類共通的感知範疇。
 
  然而,檢視台灣公共環境所提供的視覺經驗,堪稱美的視覺環境比例並不多,俗、快、雜、亂的公共場所較為常見,國人也習以為常,難道台灣人愛美天性未及於「公共環境」。
 
  近年台灣各地流行操作「公共藝術」(public arts)作為環境美化的公共政策,而公共藝術施行所涉及的藝術家創作、公共場域、市民參與、政府公共資源之行政程序、建築師以及建物主體等等,涉及層面廣泛,投注資金龐大,完成後所影響的景觀與市容更不容小覷,公共藝術與環境美學交互辯證的關係不言而喻。
 
  首先回過頭來再思考,我們的公共環境為什麼特別需要公共藝術的存在?看過影片「古川町物語」的朋友可以察覺,古川町當地居民不假外人與藝術之光環,以當地民眾共通的美感經驗,愛護與尊重環境的心境,完成環境整治與景觀維護,溪水清澈、水溝放養鯉魚數十年、建築視覺調和、沒有突兀的招牌、安全的行人空間,背後所彰顯的公共意識與環境美學價值,古川町居民的行為,讓人不得不相信「愛美的確是人的天性」。而我們美麗寶島的經驗是,政府以公共藝術法令政策規範,除了宣示政府推動環境美化的決心之外,此一強迫各界推動以公共藝術來美化環境的舉動,是否意味著我們國民公共環境意識不足,民眾公共自覺能力過低,環境視覺美感經驗缺乏等問題。
 
  「公共藝術」一詞源自於美化環境的目的不言可喻。「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民87訂/91修)第一條揭示「本辦法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之規定訂定之。」該辦法源自於執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之任務:「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環境。但其價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於其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高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者,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三項規定所稱公共藝術,係指平面或立體之藝術品及利用各種技法、媒材製作之藝術創作。第一項及第二項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民81訂/91修)法規內容顯示我國政府有感於重大公共工程的開發,具備一定程度的公共機能,民眾與之朝夕共處的公共空間設置影響久遠,因此規定所有公有建築物需編列百分之一(建築物造價)經費提供公共藝術設置;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也應設置公共藝術,但經額不受限;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不強迫設置公共藝術,但鼓勵之。
 
  這是一個極為強烈的脅迫舉動,政府慎重立法強迫工程單位編列經費「美化建築物與環境」,若非「愛美」不是台灣人的天性,就是台灣人「愛美」之天性不及於「公共」,僅限於「私益」!
 
  台灣城鎮發展快速,展現蓬勃的經貿能力,其中建築與其週邊設備造就了現代都會公共環境之視覺效果,現代主義的建築形式包含著高科技與新材質的利用,雖然展現建築之美,但材質取得方便,讓建築不需特別考慮與現存環境美感的調和問題,甚而率性而為、便宜行事,其後果,固然可能產生具備人性化、美感、質感建物,但更多的是粗製濫造、急速完成的速食空間。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宜蘭厝」建築師與業主精心互動的成果、宜蘭校園建築投注大量規劃研究的心血、九二一校園重建的細膩質感,也可以看到城市與鄉村大量存在的火柴盒家屋建築形式。
 
  建築本身並不足以構成台灣城鎮景觀面貌,加諸在建築物外面的冷氣(及排水管)、陽台的鐵窗欄杆、屋頂的水塔、騎樓的雜物、牆面又大又顯著的壓克力招牌(與霓虹燈),以及數不清的電話線、電纜線、路燈線、第四台電線等等,活像黑色蜘蛛網把建築物團團圍住,這些才是我們每天真實朝夕相處的「公共環境」,許多不加修飾的風格,裸露各種不同事物並存於同一空間,台灣人樸實不拘小節的性格徹底展現,或許活力無比,但如此「俗快雜亂」的後現代環境,正快速積累生根茁壯。
 
  從台灣頭到台灣尾,類似的城鎮面貌經常可見,充分展現同一族群的生活特色,共同的美學價值與行為。不同城鎮,展現相同的面貌,不同的商店街,卻存在同樣的店面,如同義大利小說家卡爾維諾(Italo Calvino,1923~1985)在其膾炙人口的小說《看不見的城市》中,提到的城市「楚德(Trude)」高度同質而模糊城市邊界問題。試想,當所有空間型態都是相同的調性,當台灣所有的都市都是同一種面貌,那麼名稱的差異又有什麼意義?工業化、規格化與標準化的生產系統,讓生產效率緩慢的傳統產業失去商業競爭力而黯然失色;均質化與標準化,帶來空間(地方)感的消失與文化認同的危機,空間和距離逐漸被現代訊息的加速流通消滅,於是,我們進入了後現代的時空縮斂,來到全球化(Globalization)情境。
 
  當代社會城鎮發展所衍生的另一個環境美學問題是,一個「地方」(place)以及一個「空間」(spatial)如何能夠被感受到,如何能夠被深刻的記憶,為何某些空間模式能夠被大眾廣泛且深刻的討論著,而某些地方意象則容易被社會所忽略與遺忘,在高度發展的都會中,除了擁擠與雜亂的意象之外,公共藝術對於場所的重新定位,能不能在不著痕跡的設置下,帶來環境美感的提升、加強人文與環境的關懷,甚至為民眾所擁有,而不僅只是一個外來的添加物。
 
  注重公共環境的不只是文化單位,早年經濟部商業司便推動形象商圈的計畫,許多商區看到許多的視覺造型景觀設計,如產茶地區設置茶壺路燈,有火焰冒出的環境設置火焰路燈,依據不同地方名特產設計不同造型的景觀藝術街道,立意良善,但美景通常維持不久,風吹雨打,破舊損毀,景觀藝術變成景觀垃圾,公共造產拆不得,而公共資產的維護,民眾直認定是政府該做,損毀造景無人聞問。顯然,這些外來的添加物(景觀設置物)並沒有深刻地融入當地居民的感受與生活。
 
  其實台灣公共藝術設置與過去商業司設置的景觀藝術造景落入了同樣的困境與矛盾,公共藝術的藝術設置基本上很難與當地居民產生密切的互動,比較好的狀況,就是將這些藝術作品當成是戶外藝術館的作品,然而作品越偉大愈高貴,越有可能與民眾疏離;品質不良的外來藝術創作,更是得不到民眾的青睞。若然如此,公共藝術的效果如同難以親近的藝術館以及過去的戶外紀念雕像、獅子鍾扶輪塔等,則最後必然落入歷史的灰燼,凐沒在藝術與生活疏離的過程。
 
  有公共藝術的硬體卻沒有公共藝術的軟體,是我們今日發展環境美學與公共藝術推廣的最大困境,徒增表象的建設,並無法根除公共意識缺乏的困境,台灣縱使有再多的美術館、再多的音樂廳、再多的古根漢,仍然無法與強大的民間環境美感價值相抗衡,生活場域的真實性不容忽視。政府希望透過公共藝術實踐環境美化的目標,絕對不能只是講求硬體的設置。
 
  就目前台灣推動數年公共藝術的成果檢視,設置完成數十億元的公共藝術經費與數百件公共藝術設置案而言,當前法令算是完備,藝術家創作觀念具備開放性,經費資源釋放,讓公共藝術成為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藝術家、民眾以及專家學者在公共領域對話的一扇窗口,在完美形式的運作機制下,卻無人能為環境問題負責,但民眾最終還是要回歸到生活的場域之中。現階段,我們的生活環境景觀增加為數不少的公共藝術設置,但生活環境美感並無太大改變,除了少數政府新建工程如捷運、高速公路、公園等公共空間,因原本就具備一定程度的新穎與藝術美感,藝術作品或許能具備畫龍點睛的成效。
 
  公共環境的三民(民有、民治、民享)之中,我們只有強調民享,缺乏民有與民治。若從理想與概念的層次論述,公共藝術設置的空間承載了當地社會記憶與景觀美感經驗,是集體意志物質化的具體展現,設置、管理維護、意義產生的整體過程,絕不可缺少以民眾主導性作為基礎,唯有經過民眾主導產生的公共藝術設置,深耕永續才有可能。
 
  相對於公部門的公共藝術硬體採購,在民間自發性的環境美化案例雖然沒有偉大的藝術作品,但卻更能彰顯公共藝術的軟體精神,從民眾參與的過程中,反而留下了難能可貴的生命經驗。如近年由民眾自行設置的宜蘭白米社區太陽步道鋪設工程、木屐文物館,台北市中研社區、永康社區的公園整修等等,都是可以被當地居民細說與指認,從公園裡的造景、壁畫、步道鑲嵌、社區地標,甚至是人行道的一草一木,夾雜著居民的參與,透過時間的粹煉,藝術在這裡慢慢扎根,逐步養成,進而擴散到整個環境意識與美感經驗的提升。
 
  是以,公共藝術所生成的,不只是藝術的硬體設置,而是總體生活氛圍之中的產物;意即「公共藝術的生產」(production of public art),不但是「空間的生產」(production of space),更是「生活美學的生產」(production of life style);也就是說,生活美學的生產,才是公共藝術的生成之道。公共藝術的設置遠比一般的藝術創作有所差異,更有別於政府硬體採購,其不僅強調藝術的「創造」與「美感」之整合,民眾主導的「公共性」以及「文化性」是最優先的考量;失去了民眾主導,成果必定只是曇花一現,成為政府行政程序的美麗慰藉,無法經過時間的考驗,更遑論提升民眾公共意識及環境美學,最後還可能換得民眾批評政府浪費公帑,突兀的藝術作品干擾生活視覺環境等衍生問題。當前公共藝術政策僅是一個介面,如何操作並不是決定任何個人,但權責單位的價值判準以及有限的人脈資源,僅能委外辦理(釋出責任是政府採購法最大的功能與弊端),而公共藝術審查委員的好惡與價值判斷,同樣具備無形的環境決策權,選了什麼樣的委員就是選了什麼樣的環境藝術,至於藝術創作者,大多只是被動的接受與呈現,在如此繁複的操作過程,換取了更多人學會政府採購機制的技巧,而最後設置完成的結果,還是要重新回到生活場域來檢視,尤其從民眾的區域文化與美學層次的角度。
 
  換言之,目前公共藝術設置,民眾並非主導者,而民眾被認定美學不足以及操作困難成為規避民眾主導的重要原因。政府主導的公共藝術藝術設置與法令執行,僅能讓民眾更加把美化環境的責任推卸給政府,政府原本的美化環境與提升環景美感意識,即有可能弄巧成拙,造成民眾環境美感持續萎靡。公共藝術「空間精神」(spirit of space)的形塑,以及「地方感」(sense of place)的再現,將取決於民眾主導與否,政府提出的公共藝術設置方式或許美化環境的成效有限,但民眾更應該深切的自我檢討,我們的私益價值是否早就凌駕了公益的價值,公益價值不存,遑論具備美感與公共意識的公共藝術環境。
 
 
 
 
註1:
陳碧琳。2004。〈公共藝術與環境美學意識〉。《文訊》 219:4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