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摹/抄襲一線間
作者:自成蹊 11/02/2019
 
  2017年有一則小小的新聞,是某鐵道專家在鐵道相關書籍中所列2圖片因涉及以鉛筆繪畫臨摹照片,而遭該參考之照片攝影師指控侵害著作權。當時台北地檢署以該鐵道專家所繪圖案尚有加入其他創作元素,而予以不起訴處分。事隔近二年,2018年年底,針對此案之聲請交付審判遭到駁回。值此駁回裁定後數日,也有另一涉及臨摹或抄襲爭議的判決出爐,雖二者內容不可等同論之,但用於觀察究為臨摹或抄襲,可謂足矣。
 
  在駁回聲請交付審判的理由中,指明系爭圖片所參考之照片均展現著作人之原創性,固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惟其所保護者為照片之本身,而不及於照片中所拍攝之對象,因而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人不得禁止他人就與照片內容相同之人、物、景為描繪之對象。同時,判決裡並提到,「若就自然界之生態加以攝影後,即允許攝影者就該照片中所呈現之生物姿勢、動作型態等取得著作權,無異承認人類對於自然界之生態得藉由攝影紀錄而取得獨占之權利⋯⋯此不合理甚明,且將妨害人類文化及藝術之進步⋯⋯。」(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判字第 171 號刑事裁定)
 
  而另一判決則涉及知名漫畫家的漫畫著作權紛爭,系爭作品的內容均涉及「狗」、「馬」、「貓」等動物角色漫畫。雖被告主張其係參考該知名漫畫家之作品而寫實臨摹並非重製,惟經判決指出,由於告訴人即該知名漫畫家係投入自身靈感、精神而將動物以誇張之卡通繪製方式呈現,二著作之相似程度縱非顯然相同,其整體感覺確已達「實質相似」之程度,是以認定被告成立侵害著作權。(台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訴字第6號、智慧財產法院107 年 刑智上訴 字 000016 號)換言之,二作品內容雖為常見的動物圖像,但卻因被告作品未能展現其原創性,最終遭認定構成抄襲。
 
  參考前人作品並描繪,究竟是臨摹或抄襲,可謂是創作者心中難解的結,也一直是法院裡常見的爭論。對此,法院向來以「整體觀念與表達」為判斷標準,即比對二作品的整體感覺是否近似,而非將單一細節或部位抽離或割裂後再比對。也正因如此,在看到利用單一或少數其他作品元素的新作品時,我們會產生某程度的熟悉感。例如:描繪廟會常見的眾神神像以製造熱鬧喜慶氣氛的作品;或者參考難得一見的鳥類照片並描繪之。
 
  然而,這些參考前人作品的描繪都是抄襲嗎?
  
  那可不一定。
 
  著作權法固然保障著作人的權利,但其保障範圍並不及於作品內容的對象物,此亦由前述裁定可知。是以,回歸創作的本質,縱參考他人著作後始作成另一著作,只要客觀上可與原參考作品區別且具有原創性,即為單純之獨立著作,而不構成侵權。
 
  原創精神,是創作者不斷追求的目標,而如何拿捏描繪與抄襲間的分寸,則是創作者在創作中必須且努力學習的課題。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披荆斬棘,向前走吧!
 
 
 
 
註1:
所謂「交付審判」,係指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受駁回之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聲請交付審判之相關規定,請參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第258-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