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的三個關鍵詞
作者:王洪義 13/04/2018
一、 聯繫
 
“公共藝術”是個複合詞,前邊“公共”是限定詞,後邊“藝術”是基本詞。這意味著“藝術”要受制於“公眾”,也就是說,公共藝術,必須與公眾有關聯,而不能只是藝術精英們的自娛自樂。
 
莫斯科高爾基公園裡的“門”展覽,2014年5月。
 
從藝術史情況看,民間藝術以外的一切傳統藝術(精英藝術)只與神廟、皇宮、沙龍和文人雅集中那些有權有錢又有閒的人有關,與普通百姓無關。
 
公共藝術代表了一種新型藝術制度:藝術為公眾而作,藝術家無法脫離公眾,藝術作品是公眾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這種制度與傳統的尤其是精英化的藝術制度有很大不同,算得上藝術領域中的一次革命。
 

加拿大魁北克的加蒂諾市的街頭藝術,2014年6月。
 
 
 
二 、 完成後
 
只有作品,是藝術,但未必是公共藝術。
 
而當作品完成後出現在公共空間(街道社區廣場)中並引發出某種社會反應時,即便最初不是為公共而作的作品也因此會成為公共藝術。

澳大利亞布里斯班市南岸公園,2017年3月。
 
這就是說,是不是公共藝術,不取決於作品物理形態(軀殼),而取決於作品完成後所引發的廣泛心理反應(靈魂)。這種反應越多,動靜越大(包括正反兩方面),作品的公共屬性就越強烈。因此,“完成後”至少包括四個含義:
 
A. 任何一件獨立的藝術作品都不能算是公共藝術。
B. 作品所能引發的外部反應能決定作品是否屬於公共藝術。
C. 外部反應只能在作品完成後出現,因此“完成後”是公共藝術的本體存在形式。
D. 完成後的社會反應是由大眾做出而非作者做出的,因此大眾是公共藝術的第二作者。
 

加拿大渥太華的街頭藝術,2016年5月。
 
 
 
三、  終審權
 
價值評判是一切藝術活動的核心。公共藝術活動中會有多方參與,如委託方、創作方、管理方、評論方、社會公眾、等等,各方利益不同,在對公共藝術的價值評判中會各為其主。怎樣才能保證價值評判的公正性?
 
其實可以把公共藝術的多方參與者概分為兩方,即生產者與消費者:公眾是公共藝術的消費者,其餘都是生產者。一般說來,生產者要聽從使用者要求,因此能夠對公共藝術價值做終審判決的,只能是消費者——公眾。
 

莫斯科中央機廠博物館中的直升機塗鴉藝術,2012年11月。
 
普通公眾是公共藝術發展過程中的終審判決官,只有引入公眾評價才能產生最合理的公共藝術價值評判結果。雖然只信任精英階層的藝術評判制度在現實中廣泛存在,但事實卻是誰都無法逃脫將由公眾完成的歷史終極裁決。
 
金杯銀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世事皆如此,公共藝術也不例外。O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