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與公共藝術
作者:褚瑞基 17/07/2017
前言:
 
我自2005年起便開始擔任教育部公共藝術審議委員,之後又任許多縣市審議委員,以及擔任公共藝術單案之執行小組超過150案以上,累積許多相關公共藝術行政以及執行的相關經驗。自2008年公共藝術新法令執行後,只要跟公有建築執行業務有關的建築師,無不需要面對法令的需求而必須了解相關業務;同時許多在特定區域之內的私有大型開發案及都更案也被要求必須進行公共藝術設置,甚至在板橋浮洲地區還訂有公共藝術設置有5%容積獎勵的首創土管內容。因此建築師了解公共藝術已成為必要專業的一部分。
以下內容所討論主針對建築師應理解之基本知識及職責,更加細膩的「眉角」在此省略。
 
 
壹、公有建築及公共藝術:
 
建築師責任義務、必要理解事項: 公共藝術的執行法令來自於「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以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2008年之前,本法的執行並未徹底貫徹,但目前幾乎各縣市文化局對於各公有建築物都有所列冊管理。儘管建築執照、使照,並不會因為公共藝術的執行與否而遭管制,但興辦單位如未執行,會被要求改善或補做執行。
 
(1) 建築師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規定為當然執行小組委員。許多興辦機關會要求建築師事務所兼辦公共藝術行政業務。但絕大部分由興辦機關自辦或是由「代辦公司」(藝術行政、策展公司等)進行。由於術業有專攻,建議建築師事務所不要接受興辦機關委託(或契約指定)成為「代辦」。但興辦機關常會因不懂公共藝術業務,總會要求建築師的協助,因此建築師最好要了解如何找到對的人、機構來協助案件的執行。
 
(2) 建築師需了解基本法令運作,並提供對於興辦機關正確的資訊及知識。例如: 30萬以下的公共藝術經費可以自辦,不需送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註1);例如,某些地區可以撥入基金或是專戶,而不必執行。此外,對於興辦機關的第一線教育,很多都落在建築師身上。建請建築師能多以鼓勵方式,鼓勵興辦機關能善用經費,增加藝術教育資源;尤其在資源較於匱乏地區的學校及機關,本經費可以提供有效益的資源。有關基本公共藝術行政審議流程,可參酌以下圖表。
 公共藝術審議流程
 
(3) 成為公共藝術執行小組當然委員的建築師,常被定義為「內部委員」,因而無法領取出席費,因此建築師出席意願一般不高,但建築師一定會被要求在第一次執行小組會議中提出建議設置地點。有幾個方式可以提出建議: (1)根據建築師一開始規劃的想法、(2)根據都審會議的建議(如果有)、(3)將不適切設置位置標出,其餘開放設置、(4)與興辦單位密切討論,提出建議、(5)開放讓專業執行小組委員(其名單來自文化部資料庫)討論定案之。
 
(4) 公共藝術之執行基地過於勉強,可鼓勵興辦單位以併案、以異地設置方式辦理。例如,許多台電、公所結合小型設施工程整併為一案,一起集合經費一次辦理,並選定最適合基地實施。(註2)在建築師諸位的公有建築設計案中,亦可以將未來公共藝術設置基地移置到建築基地區域外辦理,不會侷限於建築基地內。(然須先確認產權及管理之可行性)例如,林口公有市場案便是移地於公園以及人行分隔島中施作,其管理權責最終移交林口區公所維護及管理。

林口市場公共藝術之易地設置 – 藝術家李億勳 
 
(5) 建築師需要了解目前公共藝術的執行內容相當多元化,已經不再是傳統雕塑、壁畫、水景…; 室內設計(如國家地震實驗室案)、與建築結合之設施(如深坑衛生所之欄杆、竹科輻射中心之警衛亭、中和台灣圖書館之燈具、屏北高中及三重永福國小之指示牌)、街道家具(新北市政府、南科)、小型建築設施(台科大廊道案)、地景及景觀(海洋大學、體育大學)、燈光(國防大學)等等,都有可能是公共藝術的一部分。此外,如經費較少時,軟體性的藝術教育、參訪活動、展覽、表演、研討會等都有可能是公共藝術可被執行的內容及方式。唯所有的執行內容及方式需經過執行小組認可、審委會審議,通過後才可執行(30萬以下為例外)。

永福國小之指示牌 – 藝術家李昀珊 
 
至於建築師有無可能「主導」公共藝術執行小組的討論方向、徵選形式,甚至主導藝術家之選擇? 機會很低,但的確聽說有類似的情形發生;甚至聽說過建築師和興辦機關主導整個委員布局以及藝術家之選定。暫不揣測聽說的內容,但在實務上,在一個5人的執行小組、徵選小組委員結構中(法規為5-9人),要進行「主導」確實不難。建議建築師要避免過度強勢主導公共藝術的行政流程,畢竟利益不大,且公共藝術審議機制還有審委會把關,過於「奇怪」的安排,會在審委會中遭到質疑。
 
(6) 建築師需督促興辦單位在與建築師簽約後三個月後應開始組織「執行小組」。「執行小組」委員組成有法定要求,需根據法規執行之。而第一次開會建議在工程開工後進行。一般而言,「執行小組」會議至少需進行2次,加上文化局審議時間,因此由第一次執行小組開會到通過「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審議常需要四個月以上。我的經驗告訴我,當在工程進行至少超過50%,在開始進行徵選作業,會最有利於藝術家對於基地的了解及執行。
 
(7) 建築設計及施工是否能配合公共藝術設置而進行改變? 原則上建築師面對此詢問都面有難色;而實務上,因為建築及藝術作品完成時間的差異性大,建築物之施工與藝術設置介面多無法真正銜接,除非「執行小組」的決定能提早指定特定地點,並要求留出特定區域給藝術家施作。此時建築師會被要求透過很小量的「減量」或「減價」進行變更,以留出區域給藝術施作。建築師有時會被要求進行其他配合事項,例如,留出一配電迴路或管線空間供藝術家作品之使用。原則建築師上都會配合辦理。
 
(8) 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建築物可以成為公共藝術,且建築師最多可獲得因1%法定編列公共藝術金額的20%,以不超過500萬元上限的獎勵金。根據本條例申請案件非送地方審委會審議,而是需送「文化部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且難度頗高,因此除非其建築設計頗具指標性,否則不建議地方公有建築循此法條送審。(註3)
 
(9) 根據法規,「徵選小組」委員可以由「執行小組」委員全數留任,因此建築師成為「徵選小組」、「鑑價小組」委員的機會也頗高。建築師可適時表達是否續參加相關會議之意願。(不參加也可)如有意願參加時,建築師將會在「鑑價會議」時提供最有價值的建議。根據法規及執行實務,藝術家在「鑑價會議」時必須提供作品完整圖說,以顯示作品材料、尺寸、施作方式、施工步驟等等細設細節。又因為許多藝術家在此缺乏經驗,因此建築師可以提供最佳的協助及建議。
 
(10) 有關法令上的其他知識及執行實務,尤其是一些有疑義的內容 - 例如: 1%經費之編列原則為何? 歷史建物工程需要進行公共藝術嗎? 內裝工程需要進行嗎? BOT案需要進行嗎? 統包案的執行權責為何? 等等,建議建築師可詢問相關熟悉實務的專家們或藝術行政機構,或可參酌「公共藝術官方網站」(http://publicart.moc.gov.tw/)。在此網站中的「解釋函」,已將多年疑難雜症多有所說明及回答。如興辦機關還有疑慮,建築師可建議其發文給文化部要求解釋。
 
(11) 文化部每年均辦有公共藝術講習,在我在多年任講師的過程中,均見到建築師事務所派任相關同仁與會,然為數並不多。建議事務所如常有公共工程之進行業務時,可多留意相關資訊及發文,並派任員工參與。
 
公共藝術的辦理是一種「勞務採購」,且原則上不受政府採購法的採購方式限制,其有關徵選、議價方式也和建築師們長年奮戰的「採購法」大不相同。近年來許多建築師也參與公共藝術的競圖(邀請比件為主),但除了少數幾位具有成功的案例外(劉國滄、姜樂靜、邱文傑、陳健),大多無法能有效成為此產業的一環;其原因不外乎設計產業和藝術產業的思考和新的差異性。因此如有建築師有意進入公共藝術創作領域,須本質性的改變創作心態,才會有機會。
 
 
貳、私有建築及公共藝術
 
由於生活品質的提升,相關私有開發案常會藉由藝術的介入以提升其價值,或是藉由提升公共空間的品質來獲得「開放空間獎勵」、「容移回饋」之認可。在一些都市計畫區如竹北市、台中市等,都審慣例會以設置公共藝術當成必要都市空間品質提升的內容,而要求設置。2013年發布的新北市板橋浮洲地區細部計畫,直接以設置公共藝術作為5%容積獎勵值的回饋。然因為以私人設置,並無法歸入如「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中的明確審議規範,因此私人設置公共藝術多只在都市設計審議中多以模擬設置地點、設置類型、尺寸、材料等做相關「說明」,因此真實性是疑慮的。如以板橋浮洲地區的土管最高5%容積獎勵,更因缺乏適當鑑價機制,恐成為另一個容積放送的黑洞。要依賴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對於如何確認藝術品價值、公共藝術在都市空間中的價值性、必要性,實際上已經超出這些委員們的專業。(註4)
 
但正是各種時代的必然性,建築師認識藝術以及公共藝術已成為必然性。私人開發案目前有許多借助公共藝術設置的案例來提升其價值。介紹下案例:
 
(1) 遠雄北大社區開發案;本案除了臨街面大面積公共空間留設外(20公尺),另借助許多公共藝術作品提升其空間品質。這些國內外藝術家的作品部分出現在退縮開放空間外,部分在建物後側防災通道的小型廣場、社區公園、側院步道,甚至在道路分隔島上。同時在銷售期間,還借助與附近鶯歌陶博館的合作進行千人馬賽克拼貼活動。目前大部分作品品質狀況還算可接受,但幾件作品已出現鏽蝕或燈光無法運作之狀況,然其維護權責則尚未釐清。本案雖始為純商業性操作,但其對於都市空間品質具有一定幫助,部分藝術甚至成為具「地標性」之內容。
 
(2) 因開發過程較慢(或為「養地」)、或應整合其他土地中而未開發的土地,開發商基於某些理由而進行短時間的公共藝術計畫。這其中以忠泰建設的「明日美術館」系列最為著名。其中位在大直一塊3700坪的建地上於2007-8年化成了一片農地,藝術家林銓居的「晴耕雨讀」計畫透過整理土地、插秧、收割、曬穀完成一個藝術的活動,以展現人與土地的連接價值。由於「忠泰藝術文化基金會」並未將其作為商業性需求手段,本臨時性公共藝術展現相當的藝術純度。(註5)類似的操作出現在2013年信義計畫區的一塊公有地上,立偕建設在上面蓋起一座「移動美術館」,並進行各種藝術展覽及活動;其設置目的並非為樣品屋或直接之商業利益,而是加值不遠之處即將推出的都更建案,並加值其企業形象。立偕建設早於於2009起便開始進行相關社區內的藝術計畫;其濫觴為「種子計畫」及其子計畫:「藝術在山左右」、「藝術在河左右」。它們在台北市的許多地點,以配合其都更地或周遭環境美學及藝術教育的提升,提供了許多臨時性公共藝術親近的機會。

「種子計畫」之天母天福公園展覽
 
(3)另有一種借助於已建好的代售建案或另有其他目的之「閒置」新建空間,以藝術手段進行的互利行銷的策略介入(混以公益目的)。例如,台北市建成圓環對面由興洋建設完成的都更案,即在建築完工之後策略性的引入(贊助)一藝廊進駐,並以「圓環藝勢力」為題進行一系列的展覽。另外大竑建設的獨棟住宅案則邀請策展人為其規劃一稱為「絮.敘」的展覽;在這全新的建築中,由許多年輕藝術家在此布展、交流,並以開放的方式讓任何人都能入內參觀。
 
(4) 另一個私人開發商與藝術結合的案例應屬於「極端」- 汐止的「夢想社區」。由蔡聰明及其家族經營的社區引入各種藝術家及藝術教育活動,並以「藝術成為社區居民一部分」的理念,要求入住居民必須與藝術家進行公共空間藝術品(如燈具)的製作以及參與藝術活動等,來達到社區認同。這個社區還有自設「瓦斯窯」以及各種「工藝工廠」等,並有駐村藝術家提供各種協助。這個社區不同於大部分開發商,多以藝術加值建築案件為主要目的;蔡聰明的目標則是完成他自己對於藝術的理念及熱情,並將其灌注在社區經營。其案例在都會型開發案中相當特殊,也尚無其他類同案例可與相稱。

「夢想社區」參與式工作坊 © 褚瑞基
 
對於開發商文化的需要,藝術已經成為一個絕佳宣揚的手段。在昂貴的都市地產上,藝術代表品味價值;在中產的地產上,藝術代表一種涵養及好的教育想像 - 猶如「學琴的孩子不變壞」,而「住在有藝術氛圍的區域都是好人」。以藝術作為開發商的企業價值定位,或抱有提升其企業美學能量,或為公益之回饋,已經成為不少開發商使用的工具。在無數類似案例中,部分將公共化藝術介入的操作單純做為開發案短期商業性的加持,然部分則以公益性優先、商業其次,或還有更加複雜的經營思考。然時代的變化已經加速了建築師們專業的另一個挑戰。建築師對於藝術家之認識、藝術策展專業、公共藝術化的價值及其成果,也到了必須有所學習及認識的階段。
 
 
參、建築師的「公共」+「藝術」專業
 
在過去建築教育的學習上,「藝術」大多只是名號或是興趣;但如今,建築教育中「藝術」不只需要面對面的應對,更可能成為建築師必要的專業內容。在全面都市化的進程,建築已不再是「蓋房子」的簡單事業、也不再只是遵循「法規」的遊戲;它的遊戲變得複雜;它需要面對的還包含設計美學、行銷、管理、永續、綠文化、企業競爭、社會責任、社區對話、政府公關等各種面相的需要及想像。依我的經驗,許多建築師及其事務所在這個部分常因過度專注於集中的「技術」及效率性的「產值」,而顯得沒有太大創意及積極的開創性。
 
藝術或是「公共藝術」當成一個建築事業的價值應是一個不錯的學習開始;一方面,建築師所做的事情本來就是「公共性的藝術」;另一方面,向任何業主(公、私)以圖面來解釋「美的」、「好的」期待及夢想,不正是建築師的責任嗎? 在現在建築師想贏得競圖、建築師想取得開發商的委託合約,除了依賴傳統的生意規則外,別忘了所有的競爭正在加大。端看國際級建築師師的入侵,就值得台灣的建築師們更加心生警惕。「藝術語言」的學習的確是一個建築師的新專業。
 
建築師對於「公共藝術」的理解可以是因為公有建築業務上的理所當然,或可以是提升私人開發案業務的另一「行銷說帖」。但我寧願更把它說成是建築教育不足下的再學習;「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開宗明義地說: 「公有建築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這「美化建築物」暗示著對於建築師專業的「羞辱」;而似乎更間接暗示1%的藝術之美可以勝過99%的建築之醜。當2008年當新法修訂時,文建會增加了可將建築提報為公共藝術的法條(§6、§7),但這幾年來通過的件數寥寥無幾。

台北市都發局中繼住宅公共藝術案(理繼文化)
 
總覺得建築師真正能瞭解他們任何做的事情都是一個具有「準公共藝術」的內容,以及瞭解公共藝術中強調的「公共性」精神,其實遠大於我文中所提及的行政業務實務及知識。建築作為公共空間中最大的人造物體,它所承擔的應該不再是一種物質「建設」,而是具有公共對話的「藝術」。或許建築成為「藝術」的負擔有點過於沉重,但任何建築師應該不會反對,諸位的工作如果還需要花一筆叫做「公共藝術」的錢(1%)來做「美容」,那麼也未免太失職了。況且,學習了解「藝術」如何被操作成具有公共親近力的工具,應該也不是什麼太困難的學習。
 
 
 
 
附註:
1. 30萬內的自辦,其經費運用仍需吻合採購法;其操作之方式及需填表表格請與各縣市文化局承辦人員接洽,因各縣市準則各不相同。
 
2. 這兩年執行併案的公共藝術案,很多都是因為過去未做,而被要求補做,因而合併多案一同辦理的案件。
 
3. 第一件以建築提報公共藝術送審案為潘冀的國立台中圖書館,未過。第一件通過審議的建築案則為大元的蘭陽博物館。
 
4. 根據本細部計畫書中有附錄「為申請土管獎勵於開放空間內設置公共藝術之原則」;根據該原則,其雖有需要開發商提供藝術家資料費用證明文件、或在鑑價困難過程時可請公共藝術審議委員列席協助,並有10年內維護管理計畫及經費提撥的要求;但管理面及執行面有巨大實務性問題。依我數年進行都市設計以及任審議會委員之經驗,本「原則」只是近乎於形式作業。
 
5. 忠泰建設在中華路的都更地上進行的Urban Core計畫也類似於此類操作;它在都更整合期間將閒置空間提供藝術家作為工作室及展場使用。在復興北路上進行的「光祭」則為另一類的公共藝術操作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