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與銅牛之戰-著作人格權的世界之好陌生
作者:自成蹊 14/07/2017
  2017年3月,無畏女孩(Fearless Girl)昂然面對紐約著名地標華爾街銅牛(Charging Bull),引起了軒然大波。銅牛雕像的作者憤慨地表示,女孩的出現醜化了銅牛,繼而抗議其作品受到侵害。
 
  姑且不論其他問題,著作遭醜化,涉及了所謂的著作人格權。在著作權法,包含了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前者所涉範圍包含了重製、公開傳輸等內容,而後者則分別是「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以及「同一性保持權(又稱「禁止不當改變權」)」。
 
  前述三種權利,根據著作權法第15、16條第1項前段及第17條,內容如下:
  (1)「公開發表權」,指著作人就其著作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2)「姓名表示權」,即指著作人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至於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享有相同權利;
  (3)「同一性保持權」,則指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如書名、文章名或題目、標題),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通常較常見的爭議,多半是侵害「姓名表示權」與「同一性保持權」。例如利用他人文章時,原則上應明示其出處,且應以合理方式標示著作人姓名,僅在沒有損害著作人利益之虞及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時,始得省略著作人名稱。因此我們經常可以在許多文章裡看到引註出處及著作人的情形,這不僅是為了彰顯文章的專業度,在某種程度上也是避免侵害引註著作「姓名表示權」的展現。換言之,在不考慮其他例外情形下,當我們在使用著作人之著作時,原則上應明示出處並標示著作人名稱,以免侵害著作人之「姓名表示權」。
 
  至於「同一性保持權」,又稱為「禁止醜化權」,簡言之,即是禁止更改著作內容致損害著作人名譽。由字面觀之,並非更改他人著作內容即侵害著作人之「同一性保持權」,最終仍須視改變著作之結果有無影響著作人之名譽,法院亦多抱持此看法。此外,由於著作人格權可請求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而改變著作內容可能涉及著作財產權裡的「改作權」,因此改變他人著作後究竟侵害何種權利,仍應視「是否影響著作人之名譽」而定。
 
  因此,再回到無畏女孩與銅牛的戰爭,若把無畏女孩和銅牛搬到台灣來主張醜化,除了要證明女孩的存在已經對銅牛之著作內容構成改變等情形外,尚須影響銅牛創作者的名譽,否則女孩侵害銅牛的著作人格權之主張能否成立,仍有疑義。
 
  綜觀著作權相關新聞,仍以重製等著作財產權議題為主,幾乎不太提著作人格權。然而侵害著作人格權亦有刑罰規範,因此在利用他人著作時,仍應注意有無侵害他人之著作人格權之情形,該註明出處及表示姓名就註明表示,不該醜化就別醜化。
 
  使用他人著作,讓自己站在巨人的肩膀,除了著作財產權外,著作人格權也不可輕忽,如此方能安心用,創作也能更前進。
 
 
 
 
附註:
 
1. 著作人格權的相關見解,請參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著上字第7號:「再所謂「同一性保持權」又稱「禁止不當改變權」,係指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如書名、文章名或題目、標題),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其規定目的在於確保著作之完整性,避免著作因他人之竄改而貶損價值,導致名譽受損,故亦稱禁止醜化權或同一性保持權。是否構成侵害著作人之不當變更禁止權,端視改變結果有無影響著作人之名譽為斷,並非謂任何改變行為,即屬侵害行為。」類此見解尚有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289號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著上第12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刑智上訴字第37號判決等。
 
2. 無畏女孩與銅牛的相關報導:聯合報,2017年4月22日,
    https://theme.udn.com/theme/story/6775/2418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