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著作?或商標?
作者:自成蹊 31/05/2017
  近年來通訊軟體使用普及,各式各樣的貼圖五花八門,或可免費下載,或需付費購買,而此等因通訊軟體的興起在造就許多富有創意的貼圖畫家之同時,也在無形中引起貼圖的著作權爭議。例如,2016年引起的貓咪貼圖著作權爭議,本文亦曾對此在「貓來貓去,我們都是貓」一文中說明。
 
  然而,在智慧財產權領域中,亦可能使用貼圖等美術著作申請商標註冊,因此,萬一自己的著作被別人用於商標申請並獲註冊而取得商標權,又會是怎麼樣呢?實務上還真的出現類似案例。對於商標申請是否符合註冊要件,業已規定於商標法第30條第1項,其中第15款即規定了若有商標侵害著作權之情形,原則上經判決確定後,即不得註冊。對此,法院在判斷商標是否因侵害著作權而撤銷時,即認定尚須待司法機關偵查審理有無侵害著作權且經判決確定後始得為之。換言之,雖然認為他人之註冊商標圖樣為自己的心血創作,但若無法取得侵害著作權之確定判決,則恐怕也只能看著他人大發利市,而自己徒呼負負了。
 
  著作權與商標權本為性質不同之權利,根據其立法目的,前者在於保護著作人之權益,調和社會公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後者在於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據此,二者的要件分別為「原創性」及「識別性」,且所採保護制度亦大相徑庭,即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至於商標權則採「註冊主義」,即原則上商標提出申請並獲註冊後取得商標權。凡此種種,即可探知著作權重在保護創作,而商標重在商業發展。然而,隨著創作與商業間的關係日益緊密,再加上層出不窮的爭議,可見單一權利恐難保護創作周全,尚需加上其他權利以茲保護。
 
  或許正因為如此,也開始有創作者試圖以商標保護著作。例如,目前已有「宅貓妙可WHO IS MILK」(註冊號第1794667號)、「我是馬克」(註冊號第01402148號)、「蛋黃哥」(註冊號第01680536號及第01675072號)獲得商標註冊,以及「懶得鳥你MENTORI」(申請號第105055520號)申請商標註冊。若以商標註冊明顯可證之方式來看,某程度上以創作之圖樣申請商標註冊,對於創作者或許是較為簡便的方式。當然這其中亦有諸多尚可討論之問題,礙於篇幅,恐須日後再論。
 
  著作權?或商標權?不論好壞與否,每一著作都如同創作者辛苦創造的孩子,到底該怎麼保護,想必是諸多創作者極關切的。然而如何保護始為周全,雖難以一概而論,但仍可由著作與商標的種種差異中尋求解決之道。
 
  因此,創作者們,除了埋首於創作外,偶爾抬起頭來整理創作記錄時,也可以想想如何商業運用以及權利保護的問題,這樣才能周全保護每個辛苦創作出來的孩子呢!
 
 
 
 
附註:
 
註1:
上述法院見解摘自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商訴第149號判決:「⋯⋯系爭商標果否侵害原告之著作權、抑或業經原告之同意,有待司法機關偵查、審理,尚未經判決確定,自未符合92年5 月28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7款規定。」
 
註2: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15)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註3:
「貓來貓去,我們都是貓」:http://news.deoa.org.tw/index/contentpage?id=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