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概念再檢討
作者:褚瑞基 19/04/2017
自從「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以及其後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的執行,已歷經十餘年,公共藝術的執行從法令面上到執行面上已達到相當共識下的「標準性」。而其最高主管機關文建會到各地方文化局,每年也不遺餘力的投入資源辦理講習、研討及交流;而這兩年的「公共藝術獎」更被炒熱成為文化藝術界的盛事之一。
 
儘管面對「公共藝術」執行的新局(1. 2008年新法的執行; 2嚴格要求各單位依法辦理否則接受懲處),然而實務面上公共藝術「基礎」觀念差異還是很明顯。本文的書寫並非期待公共藝術理念須有一個「一致」的概念基礎,而在於提出這些「差異」,以便期待能在差異中產生對話,並藉以「涵養」未來。
 
 
差異一:精英的創作 vs. 地方知識
 
1%預算的編列、藉助一群精英的委員以及繁複的審議制度,暗示公共藝術法令的設置來自於一個由上而下的基礎觀點。然而「藝術家」的身分在幾乎絕大多數的案件中並未與以限制的事實,其實暗示公共藝術創作的一個「普遍性」參與特質。
 
這真實的狀況又是如何? 在幾乎所有的「設置計畫」案件中,除非執行小組有極為特殊的「眼界」或「技術操作」(例如以「限制型」的委託或邀請比件方式進行),否則以「地方知識」- 草根技術、社區觀點,所進行提案的案件,常常無法具有成熟的提案及「穩定」內容,很容易遭淘汰。
 
2009年公共藝術獎的台南後壁鄉土溝社區「平安竹子腳」獲得了最佳民眾參與獎,暗示了兩個新開端:一為「參與獎」設置的意義提升了公共藝術論述的內容,並將其並列於「精英」獎項之中;二為暗示過去幾乎被分類於「設區營造」或「家鄉守護」的計畫,也開始可以堂堂正正進入「公共藝術」的計畫之中。
 
開啟這樣由下而上的公共藝術內容,其機會多少還是源自於公共藝術執行反應的時代改變;在2008設置計劃的新法中有了「定義」上擴張的機會: 一方面「計畫」取代「設置」的概念,擴大了執行內容的可能;在另一方面,30萬以下小經費的「逕行辦理」,提供有心深根於社區地點的團體及個人一些可行的參與機會。
 
公共藝術的精英內容並不衝突於地方知識的內容,原本1%的概念在美國費城的執行理念中,包裹著提供社區藝術家機會以及協助社區取得具地點意識作品的概念。在台灣公共藝術執行的前十年,由上而下的階級性主導了一個權力的位階,這個位階性所反映的是公共藝術的「強力」特質;儘管公共藝術所強調的「參與性」、「普遍性」,但真正理解公共藝術實務操作的人都知道,所謂的「參與性」其實大多還是一個由上而下的強制「指導」內容。真正由下而上的「普遍性」,並不太見容於標準化的「報告書」及「企劃書」中。這是因為地方知識的「漫射性」及「非標準化」,對於行政官僚甚至委員制度的認可具有技術上的困難性。
 
然而,情勢已經有所變化;地方知識的公共藝術應該已隨時勢變化中,逐步的滑入公共藝術的內容及論述中。而在實務執行面上也勢必也要面對必要的調整。
 
 
差異二:公共性 vs. 藝術性
 
公共藝術概念的「公共」及「藝術」雙爭,由來已久;而這衝突部分來自於界定「先公共,才有藝術」的論述。但何謂先公共?「公共」被定義為需具備「公共場所及公共溝通」;這兩個「公共」的條件,已是產官學的一致共識;然衝突之處則則是: 「是否公共藝術必須有積極及直接的公共參與,並以此參與結果產生公共藝術的內容?」
 
實務告訴我們,除了特定藝術家或是特殊的計畫(如前述具有「設區營造」內容的計畫),「藉公共參與發展直接公共藝術內容」的執行,其實並不多見。有這樣結果的原因相當多,其中最主要原因則為由興辦機關端、執行小組端到徵選端還是比較傾向附加的參與而非直接參與,而老練的藝術家也自然樂於遵從這個明顯的趨勢。同時藝術家們會覺得這樣的「處理」也比較「省事」。
 
公共性及藝術性的衝突,追根究底回到現代主義初期藝術美學的辯論,同時參雜左派及右派的政治論述。在屏除這些複雜因素加入論戰下,這裡的公約數應該不是何時發動「參與行動」的問題,而是它的結果是否具有一股具有「天、地、人及神」價值的「感染力」。將「公共 vs. 藝術」的衝突擬轉成「心有戚戚」的集體感受力,恐怕會更勝於去爭議「公共」及「藝術」的先後順序;否則,我們豈不又要再掉到「只要有公共,便有藝術」的另一個論述泥沼。
 
「公共藝術」作品具有「公共藝術性」應成為一個新的論述,以便取代「公共 vs.藝術」的無意義對抗:「公共藝術性」是構築在鼓勵對話、鼓勵參與、鼓勵評述上,更構築在積極的面對土地、人群、社會及生態評論。它是誘導人們時間及空間的擴張,以便取代單純物體性的經濟價值。這個意思是,好的「公共+藝術」(公共藝術)就是拉使人們在面對作品時,當下有著時間及空間想像的擴張。簡單而言,「公共藝術」的成果應該可被視為一場成長之旅,不論這旅程來自於背起背包的親身之旅(暗示「由公共產生藝術」)或是只是悠遊探索頻道的「被動之旅」,它都應都具有一股不可磨滅的價值。
 
 
差異三:永久 vs. 非永久 (藝術vs.設計)
 
「公共藝術」在法令中的五年可移除條款似乎暗示公共藝術的不永久性,這「非永久」概念,這不僅衝突傳統藝術理念中藝術應該就是永恆化的論述,更加激發了「設計 vs.藝術」的爭論。
 
在實務的操作上,對於執行小組、徵選小組委員及藝術家三方,這衝突的本質的確實實在在的存在,而且還很「尖銳」。由於各家「背景」不同,也各有堅持,這個衝突不可能有落幕的一天,但如果誠心來看,這樣的對立還是有一絲共識,那便是他們內心中都有他們對「對的感覺」的追求 – 不論它屬於永恆還是短暫、設計類或是純藝術類。
 
用「對的感覺」的說法取代絕無可能有聚焦的「美感」、「藝術」字眼,在於將「公共藝術」創作回歸公共藝術的本質-那便是公共藝術屬於公共地點、且具公共對話個性的創作,它不應該在陷入「何謂藝術」的論述。(這些過去對立的論述包括: craft vs. industry;tailored made vs. ready used; “art is for art”等等)簡而言之,一個「永恆性」、「藝術感」十足的作品不見得就比臨時型的作品更加具「公共藝術性」;同時,具成熟的設計型作品也有可能具有更佳感人的公共藝術性。
 
依照筆者長時間的觀察,在實務面上參與公共藝術徵選的委員已經實務的將「永久vs.非永久」等等問號化為技術問題(維護、氣候條件、構造方式等)。再另一方面,「設計」可以完成公共藝術理念所交付任務的觀點,已經有逐漸被接受的趨勢。這個輕微的趨向性,實際上代表的是時代的趨力。大家應該都會同意,「藝術」這個字眼在這150年就是隨著社會、科技、經濟及理論發展而有巨大的變化;目前「大眾」對於「應用」、「設計」字眼的狂熱,其實不就是驅使「永久性」逐漸退出藝術論述核心的原因之一嗎? 
 
與其執著於創作型態、類別、媒材,還不如認真看待一件創作是否具有創作者特殊魅力以及他是否能提現一個「對的感覺」的庚共藝術作品;對創作屬性有先入為主的偏見,其實都沒有必要。對於一位直屬各級的委員、藝術家或是觀賞作品的民眾而言,應認真的給予作品評述(論),並將視野回歸「公共藝術」的「公共藝術性」,因為只有具有意義的評論,才能發現作品到底是真公共藝術還是假公共藝術。
 
 
差異四:大名 vs. 投標公司
 
一個經過十數年歷練的公共藝術實務操作已經浮現一個有趣的面貌,藝術家的匿名化已經很普遍。除了少數一些藝術家之外,作品很難具有強烈的個人性。(或稱「私密性」)這當然牽涉前述的公共藝術公共性的基礎理念,但這也反應一個嚴肅的問題。
 
過去被稱為藝術家的「職業者」,總被人們認為他們是「天賦異稟」(傳統稱藝術家是「born under Saturn」的人),而其所創作的作品便代表個人的風格。藝術家其實最不能忍受的便是被稱做沒風格、沒個性或「抄襲」他人。
 
實務上的觀察顯示,公共藝術的參與者正快速增加中,但早期以「大名」作為顯示作品特質的參與者卻逐漸減少,這反應幾個基礎原因: (1)一些「大名」早已不耐這複雜的審議過程及對待,如果可以放棄便已放棄、(2)專業的策展成為更加活躍的代表人、(3)投標公司已更加企業化經營手法深耕「表現法」(如3D Max 模擬)、案例分析等等,以供提案參考;這些以專業經營方式獲得最多案源的手法被證明是有效的。這似乎有點像商場策略,效率及準確成為較具競爭力的關鍵。
 
問題是:這是一個好的趨勢嗎? 面對這個問題應該已經不關「大名」否的問題,而是「公共藝術」的政策將有可能向產生巨大的問題,一方面原本具有鼓勵增加環境美學、社會對話的「公共藝術」恐怕有可能走到成為商業價值的俎上肉;再者,變相鼓勵創作者,或採研究式的集體經營、或採專業包裝,以其專業力增加或取成功投標的機會,將有可能造成創作的反淘汰:沒創意的創作會因這些比較容易得標的經驗更加被鼓勵。而真正有創意的藝術家往往會在「商業競爭」中吃下敗戰。權力(公司的大小、業績的多少、經營的手段)如果成為「藝術家」汲汲「經營」努力的趨勢,而且成為被鼓勵的說法,我想,「公共藝術」的未來有可能會走進一個死胡同。
 
 
最後
 
台灣公共藝術的發展已經相當成熟,不論在法令面還是實務面所堆疊出的資料已成為視覺藝術系統下的「顯學」之一。然而,有一個「神秘」的缺口,看似關鍵卻乏人探索。那便是這幾年來實務操作中,隱身在各級執行背後的「實錄」;這意思不是公共藝術的執行已經出了什麼大麻煩,而是公共藝術的執行總被過度理念化及價值化,而忘記「理念」其實常常無法配合實境,而成了虛無。
 
「真實世界 vs. 理想世界」就是如今公共藝術的真相;所有有關公共藝術的理念宣導是如此美妙,但真實的結果不是「聊甚於無」、「就是爾爾」,要不久只有碰運氣下的試一試。
 
有許多真實的問題需要有人願意挖掘,使不良露出。當力氣都在放在一些顯著的成就及各獎項的頒發時,也不要忘記「暴露不良企圖」、追蹤失敗案例的警示效果。這意思是,多正視比例極大的「真實」現狀,可能會比說多做少的「架構理想」更有積極作用。
 
我們目前最不缺的便是理念家,而是務實面對各級問題,並實務解決問題、協助完成創作(或完成創作)的經驗傳承及背景實錄。台灣這部龐大、組織嚴謹的「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實謂世界奇蹟;在這麼多學者、專家、藝術家、策展團體、公務人員(一堆高級人才)的精力投入下,公共藝術的發展的成果其實應該會更有期待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