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台灣公共藝術
作者:褚瑞基 18/04/2017
 
公共藝術的過去
 
 “公共藝術”這字眼對於許多人來說,可能有點陌生;但它們確就在我們的身邊,甚至已經成為一般人理解藝術的開始。讓我們先回溯一下這個政策的開始;它起始於1992年通過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這法令也正是逐步形成台灣藝術政策的母法:「文化資產保護法」、「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等技術性法令也就是根基於這部法令而出現的子法。「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於1998年發布實施。但礙於各機構對於此法的陌生,在台灣真正大量的出現公共藝術的執行,則後推了數年;在2000之後,依法執行的預算撥發才讓公共藝術的設置真正的被認真執行。
 
台灣的這部公共藝術政策的法令沿襲自於美國首度施行的1%政策;稱為One Percent Act的法令於1959年於費城首次被使用。它的目的有二,一為讓公共建設的經費中撥出1%以進行藝術化的活動或設置;二為讓這少量的1%經費能留在社區,以鼓勵地方的藝術家與在地進行對話,同時還可對於不善於商業經營的藝術家們做出實質上的補助。我們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是這麼說的:「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在這「法」的基礎上說明經費來源及其目的為「美化建築物及環境」,而沒有理念性的闡述。這個模糊的開始也就導致日後許多不同的理論論述及爭議。
 
在2008年「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在經歷了數年的實驗後,開始第一次的法令上的修正。有幾個新觀念被加入:1. 公共藝術設置的意義由硬體性的設置(如雕塑等)擴大到了「計畫性」的內容;這意思是說,公共藝術的經費可以運用在「軟體」內容(如表演、藝術參與活動、參觀)等;2. 增加建築可以成為公共藝術的本體,且建築師可接受一定程度的獎勵;3. 明定一定金額範圍之內(30萬)的公共藝術預算可以不經過複雜的審議流程,可直接在原機關逕行辦理藝術相關活動或設置;4. 對於審議流程的委員資格進行強制性限制,且對其他審議過程予以規範。此修正在總統就職後正式實施,也就成為這近三年來公共藝術執行的基礎規範。
 
 
公共藝術理念
 
「公共藝術」和「藝術」的本質差異來自於前者「公共性」。公共藝術不僅出現在公共空間,為市民(人民)所共享;它也是一個激發公共對話的平台,更是一個擴張全民藝術教育及生活品質提升的工具。對於許多有機會進行公共藝術創作的藝術家,如何讓他(們)的作品能夠和一般人民對話,產生共鳴,而非有如常常出現在美術館中的作品一般的抽象或高深,正是最大的挑戰。同時,公共藝術的創作也不免被要求要進行必要的藝術教育、宣導活動或課程,以擴大公民性的參與機會。
 
 
公共藝術執行中的爭議
 
在十數年公共藝術的實務執行中出現許多理念性的爭議,這些結構性的問題不僅對於藝術家、委員及興辦單位都有著巨大的困擾;而其原因不外乎源自於公共藝術的複雜性。舉例而言,純藝術創作常不需思考永久性或工程性問題,但公共藝術的設置常必須面臨維護清洗及公共安全問題;這些也就導致許多爭議因而產生。根據筆者在各委員會的經歷,實務及理念上的爭議大約可以分類為以下幾項:(一)公共藝術的公共性及藝術性的爭議;一些人主張公共藝術必須先有「公共參與性」,才能有公共藝術的創作;但另一些人則主張藝術創作本具有創作者的「獨立性」,因此要求藝術家的作品具有他人的參與,沒有太大的道理,因此主張公共性及藝術性可以分離。(二)公共藝術的作品的「藝術性」和「設計性」之間的衝突。許多人認為「設計性」的作品是不具創作的永恆性;例如,室內設計作品既不具創作的永恆性,還會隨時間而價值衰減。但具「藝術性」的創作正好相反;它們反而會具永恆性價值,或隨時間而增加其價值。(例如,朱銘的作品在過去幾年間便增值一倍)也因此,部分徵選委員極力反對任何「設計性」的作品。
 
此外,(三)公共藝術創作的媒介性是一個更常被提及的問題。傳統的認知多將公共藝術界定為紀念物類型的作品,例如雕塑、馬賽克壁畫等,但隨著時代及公共藝術論述的多元化,公共藝術的作品可否為「工程性作品」- 橋梁、圍牆、大門等? 或是公共藝術可否為景觀設計作品、臨時裝置、燈光藝術、表演活動等,常成為相關人士的討論焦點。不過隨著2008的新法實施,以及各種新案例的逐步出現,原本分歧的型式性問題已經不再那麼尖銳,取而代之的是「創作性是否夠好的問題」。意思就是任何類型的創作都已經可被接受,但不同背景的專家學者對於作品好與壞的看法差異常常很大。最後,(四)由於公共藝術法令的繁複,,顯示這一個法具有相當「由上而下」的控制性,因此對於不善於書寫「計畫書」及進行簡報的地方型藝術家非常不利;這些以社區營造、社區產業工藝為基礎的藝術家常無法為屬於在地的公共藝術出力,反而是外地的藝術家常設置一些和地方無關的藝術品於社區中。這個問題常被詬病,但也苦無良方。2009年由文建會所主辦的「公共藝術獎」中的一個大獎頒給了「平安竹仔腳─聚落生活空間藝術改造」;這一個開始也奠定了「社區營造」型的藝術計畫也可被接「認可」為一種公共藝術創作。如今鼓勵公共藝術結合社區及其資源,成為一個常可被聽到的理念。
 
 
誰在參與公共藝術、及公共藝術設置流程
 
公共藝術的「參與者」包含四個方面;首先是有工程進行中的「興辦機關」(學校、政府各級單位等)及其行政人員,接著有被稱為「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組織及外聘學者專家委員;這群委員必須接受文建會的「認證」。接著還有位於地方文化局的「審議委員會」及其委員,它的目的在於對於由「興辦機關」送來的「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給予實質上的審議。最後,當然便是參與創作的藝術家們。
 
正因為公共藝術的「複雜性」,任何一件公共藝術出現的成功與否常是這四個「參與者」共同合作下的成果。這其中又以「興辦機關」人員的積極心態、「執行小組」委員的經驗及熱心,以及藝術家的經歷及態度,主導了公共藝術設置成功與否的三個關鍵因素。
 
也由於公共藝術的複雜及特殊性,「公共藝術」的採購或徵求在所有政府採購過程及系統中顯得最特別。它不同於一般政府採購的限制(例如「政府採購法」規定一定金額以上必須採用「公開採購」等等),它獨立出一套特別的採購系統;在「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中,它給予了公共藝術四種合法的採購方式選擇:1. 公開徵選、2.邀請比件、3.委託創作、4. 指定價購。除第一種之外,其他三種都為「限制型採購」。目前「邀請比件」廣泛被採用,有一些案件甚至金額都極大(例如捷運信義線世貿中心站約1000餘萬、新莊中港大排案為2000萬)。「委託創作」及「指定價購」會在一些特殊案件中被使用,但一般而言較少被接受。因此,目前依據1%法令編定預算的公共藝術案中,九成以上案件由「公開徵選」及「邀請比件」所主導。
 
另有一項有關公共藝術採購的特殊性,則是任何有關公共藝術的公開採購都不對藝術家資格做限制。這一方面保障了「資淺」藝術家參與的權利,另一方面鼓勵任何願意參與藝術創作及計畫的組織或自然人,都可毫無限制的參加「公開徵選」的案件。
 
 
公共藝術的「民眾參與」
 
有關任何公共藝術設置或計畫中常會聽到的「民眾參與計畫」,這則是延展自公共藝術理念的基礎要項。在藝術家所提出的「民眾參與計畫」常屬於以下三種類型的單項或混合類型:一、「宣傳型」;藝術家常會以參觀藝術家工作室、講座、辦理藝術作品揭幕、印製宣傳品等方式辦理;它們基本上和藝術家的創作沒有絕對的關係,只是「配合辦理」。二、「和藝術作品分離的參與型」;藝術家會帶領學生、社區民眾等進行相關的藝術參與活動;例如:做陶、貼馬賽克、剪紙、探索繪圖等;但有一些更具創意參與活動還出現了做餅乾、動畫繪製等較為「新奇」的參與。但所有這一類的參與成果和藝術家的創作沒有太大的關係,它們只是一種「藝術教育」的活動及推廣。三、「和藝術作品合一的參與型」;藝術家會帶領民眾或學生進行類似工作坊的藝術創作活動,最後這些民眾的作品會成為藝術家創作的一部分,而成為被設置藝術品的全部或一部分。
  
「民眾參與活動」對於公共藝術的推廣代表一種理念的堅持;在文建會的政務推廣上,它也代表一股持續厚植藝術教育底蘊以及推廣生活美學價值的積極手段。在面對未來新興產業如文創產業、觀光產業時,如何以藝術參與活動培養藝術創意思維以及增加公民的公共對話及參與能力,正是「民眾參與」所代表的重要意義。所有有心參與公共藝術創作的藝術家,都必須理解這其中所代表的啟發意義,必須具備有心參與的態度。
 
 
公共藝術的指標作品
 
公共藝術在這十年的推廣過程,已經累積了無數著名的案例,而文建會每年花費數百萬編印的<公共藝術年鑑>也成為檢索及了解年度公共藝術執行的基本資料。
 
在早年推廣期間許多重要案例多在北台灣都會區出現,但近幾年高雄(如高捷、高雄世運、衛武營)也出現許多超大型案例。但不可諱言,公共藝術的推廣免不了還是有巨大的城鄉差異性,較為偏遠的縣市由於建設資源本就缺乏,累積案例的機會本就緩慢;它們對於公共藝術的推廣及執行屬於相對不足。
 
幾個指標性公共藝術的設置或規劃如下:(1)「敦化通廊」案;由敦南圓環到松山機場間由台北市都發局以非1%預算執行的城市公共藝術案。(每一案120萬)本案學習自日本Faret立川市於1992年進行的「城市公共藝術化」之成果,也是成為許多台灣城市都市設計美學的參考案例。目前在敦南誠品前綠廊的「大鳥籠」(徐秀美)、敦化及市民大道交叉口的「時間斑馬線」(黃中宇)都是當時的成果之一。(2)台北信義計畫區中油大樓案;這是2001首批大型1%案的重要案件;國外藝術家赫穌斯‧拉斐爾‧索托(Jesus Rafael Soto)、貝瑞‧弗拉納根(Barry Flanagan)及田邊武等人以超過3000萬的經費設置了幾件令人驚艷的案件;其中索托及弗拉納根兩人均於數年前過世,他們的作品據說增值不少(原金額是每件約40萬美金)。(3)由2000開始台北捷運開始投入公共藝術的預算;由新店線、板南線為開始,大量的案件逐步出現在捷運的月台及周圍空間。最新通車的蘆洲線及內湖南港線也投入大量的經費,捷運局甚至印製了相關的導覽手冊供藝術愛好者索取。具代表性的為「蘆洲站」由美國藝術家Ray King所製作的大型懸吊玻璃藝術、「建南站」由陳健先生製作的纜索裝置藝術;其它令人深刻的還包含「行天宮站」、「大湖站」、「西湖站」等站區之公共藝術。
 
此外,2005年之前的另幾個具指標案件包含機構類型的「南港軟體園區案」,其總經費高達7000多萬,國外知名藝術家新宮晉、Tony Cragg、Marta Pan等人結合台灣知名科技藝術專家如林書明、陶亞倫創造出一組具「啟後」意義的代表策展性創作。至於,學校類型公共藝術最具代表性的則為台北建成國中的系列作品;位於台北當代館後方的這間學校以具實驗性的參與活動為開始,由侯淑姿、黃文慶等藝術家以「直接參與」方式,和學生、老師互動,創造出到目前為止公共藝術學校型的最重要「範本」;它們所代表的是公共藝術理念中「公共性」的擴大伸張,並以學生藝術教育及其成果而成為公共藝術的實體作品。
 
對於公共藝術有興趣的老師及同學,還可參考文建會的「公共藝術官方網站」、以及其出版的<公共藝術年鑑>。此外<公共藝術簡訊>及無數有關公共藝術的出版書籍 – 如<公共藝術的故事>等都能提供更深入的理解及知名案例的介紹。除此之外,台北市及新北市每年都編大量經費進行公共藝術的推廣,長達數個月的導覽及講座等,總能引領市民理解公共藝術的有趣以及其所代表的意義及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