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曾經提到著作權裡的著作人格權[註1],分別有三種權利,即:(1)著作人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名、別名或不具名之「姓名表示權」;(2)著作人就其著作有公開發表之「公開發表權」;以及(3)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及形式等,致損害其名譽之「禁止不當修改權」。
這三種權利,觀其名稱,似乎是現代制度所發展出來的權利,然而你知道嗎?在古代中國,就有關於著作人格權的爭議,不僅曾對簿公堂,還鬧出人命來。
根據唐代文人張鷟(音同「卓」)所著之「朝野僉載」第二卷[註2],某日國子進士辛弘智做了一首詩,其內容為:「君為河邊草,逢春心剩生。妾如堂上鏡,得照始分明。」未料,同僚常定宗學士手癢,逕自將「始」字改為「轉」字就算了,還自稱為此詩作者。辛弘智不服,遂與常定宗互爭孰為作者,並鬧上公堂。針對此案,判官在判決時引用了鍾會改字之例,即昔有鍾會,為虞松所作之表文改五字致其言切辭盡,增色許多,然而鍾會並未因此而擅稱自己始為作者。因此判決最後認為,辛常之爭,應以詞多為主,所以「詩歸弘智,『轉』還定宗。」
儘管當時沒有所謂著作權的觀念,但這個判決正好就彰顯了前述著作人格權裡「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的概念。簡言之,常定宗雖然改了一字,但整首詩主要仍是由辛弘智所做,因此常定宗對外稱其為自己的作品,形同侵害了辛弘智的「姓名表示權」;至於改一字確實對原作予以修改,然而觀其修改並未使該詩減色或歪曲以致損害原作者之名譽,因此倒也未構成「不當修改」。
另一案同樣也與「姓名表示權」扯上關係。唐代詩人劉希夷可就沒有那麼幸運,其所作之詩「代悲白頭翁」受到其舅宋之問的喜愛,因不欲將作者名讓予宋之問,連著作人格權的「禁止不當修改權」都還沒沾上邊,就被宋之問命人殺害了[註3]。如此一來,相較之下,辛常之爭雖鬧上公堂,但最終還是正了作者名,仍可謂有好結局。
近年來,穿越內容的電視劇蔚為風潮,殊不知著作人格權也搶搭穿越潮。還好現代已有人權概念,也有尚稱齊備的著作權法予以規範,否則那麼多文字創作者,搞不好一大半都要因為不想讓出自己心愛的作品,而像劉希夷那樣不明不白地被坑殺了。
一念至此,就忍不住要道聲:好險!好險!
附註:
註1:
關於著作人格權之說明,請參:女孩與銅牛之戰-著作人格權的世界之好陌生,http://news.deoa.org.tw/index/contentpage?id=129。
註2:
「朝野僉載」卷二:國子進士(一作祭酒。)辛弘智詩云:「君為河邊草,逢春心剩生。妾如堂上鏡,得照始分明。」同房學士常定宗為改「始」字為「轉」字,遂爭此詩,皆云我作。乃下牒見博士,羅為宗判云:「昔五字定表,以理切稱奇;今一言競詩,取詞多為主。詩歸弘智,『轉』還定宗。以狀牒知,任為公驗。」
資料來源: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http://ctext.org/wiki.pl?if=gb&chapter=203380。
註3:
關於劉希夷之事,魏泰《臨漢隱居詩話》云:「韋絢集劉禹錫之言為《嘉話錄》,載劉希夷詩云:『年年歲歲花相似,歲歲年年人不同。』希夷之舅宋之問愛此句,欲奪之,希夷不與。之問怒,以土囊壓殺希夷。世謂之問末節貶死,乃劉生之報也。吾觀之問集中,盡有好處,而希夷之句,殊無可采。不知何至壓殺而奪之,真枉死也。」
資料來源請參:維基百科,https://zh.wikipedia.org/wiki/刘希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