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來貓去,我們都是貓
作者:自成蹊 22/02/2017
  最近有個新聞是,知名貼圖妙可大王於2016年8月控告白爛貓抄襲一案,獲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由於不起訴處分書尚屬不公開之資料,以致無法研究其不起訴之來龍去脈,然而經由各大媒體報導,其不起訴之理由,不外乎是:「二貼圖之貓咪,相異處甚多,且多款動作均非獨一無二,常見於市面上之貓咪貼圖,因此判定不起訴。」若檢方不起訴之理由果真如此,則此一結論,正好可與著作權法上所謂「構想與表達合併原則」相呼應。
 
  我們經常可以聽到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expression),不保護「構想」(idea),此係因為「構想」在未藉由「表達」形諸於外時,其僅僅是一種思想罷了。是以,在著作權法上,即發展出所謂構想/表達二元論,將著作分為構想與表達二方面。並再進一步解釋,「構想」乃著作之創意或發想,而「表達」則可謂構想之具體呈現。
 
  然而,「表達」固然有多種形態,但有時也會面臨「表達有限」的窘境,此即所謂「構想與表達合併原則」。對此,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3號刑事判決,「構想與表達合併原則」係指構想與表達不可分辨或不可分離;或思想或觀念僅有一種或極有限之表達方式,該表達與構想合併,著作權法將不予保護,否則將使思想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致造成思想之獨占。故著作間之表達縱然實質相似,亦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若將「構想與表達合併原則」應用在妙可貓與白爛貓之爭,相信養過貓的人,大概就會了解貓咪差不多就是那樣的長相,同時那些挖鼻孔、躲在門後等動作及文字,不僅此二貼圖,其他動物類貼圖亦多有使用。或許正因如此,縱二貼圖看起來相似,但基於該等表達方式均為有限,最後檢方以不起訴處分暫時終結此紛爭。
 
  對忙碌的現代人而言,充滿趣味的貼圖,或許是一種紓壓的方式;對貼圖創作者而言,則是嘔盡心血的作品,欲窮盡保護,可想而之,因此恐也難以平靜接受訟爭之後卻無法遭受保護。然而,相似的貼圖是否可能因所謂的「觀念與表達合併原則」而不得主張著作權保護呢?那也未必。只要經證明作品具原創性,且其確為著作人時,仍可主張受著作權之保護。
 
  創作者們,不要灰心,繼續努力創作吧!
 
 
 
 
附記:
之所以稱「以不起訴處分暫時終結此紛爭」,係因告訴人可於收到不起訴處分後於七日內聲請「再議」。由於本文完成時間尚不知告訴人有無聲請再議,故以「暫時終結」稱之。併予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