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間看到一則與著作權相關的日本新聞,或許可以觀察一下。
事情始末是,A女將其編織書套等物品的過程及作品拍攝後上傳至Youtube供人點閱觀賞,未料同為編織界Youtuber的B女以A女的影片侵害著作權為由,向Youtube檢舉,致使A女所上傳的兩則影片均遭移除。是以,A女憤而以「並無判決先例肯認編織物作品屬著作物」云云,主張此為制度濫用,沒有合理根據,向B女請求損害賠償。在歷經一年餘的審判後,近日判決出爐,法院將A女及B女的編織相關影片比對後,認為兩者並不相似,無侵害著作權情形;同時以「觀念本身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因而通報著作權遭侵害時,應確認有無侵害著作權確認」為由,判決B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註1)
暫且不論編織物作品等在著作權方面的問題,網路發達,無論是誰都可隨時上傳影片供人點閱觀看,簡言之,人人皆是Youtuber。然而正是如此方便,因而更加容易產生各式各樣的糾紛。在有人舉報的情形下,誰可以判定著作權有無受侵害而將被舉報的影片等下架呢?是網路平台嗎?或是檢舉人?
在未能一窺判決全文的情形下,根據上述報導,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並未明確指出誰可以決定有無侵害著作權,但卻指出舉報者至少要確認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形。就此,某程度或許也阻絕了競爭對手利用通報制度逼迫下架的情形。
而台灣對此類似的情形又如何處理呢?曾有類似案例,同樣是原告遭檢舉侵害著作權致其影音頻道停用,因而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著訴字第 34 號民事判決)本來在此案例,似可探討Youtuber在類此情形下可能遇到的著作權及移除等相關問題,然而可惜的是,由於原告之請求權罹於時效遭駁回,以致於無法一探台灣在類此案件的明確見解。對此,則有待之後觀察。
儘管如此,由上述日本判決觀之,或許可以讓我們深思,保護自己的權益固然有其必要,但在檢舉他人影片有侵害著作權疑慮前,也應做好基本的查證或確認,如此至少可以避免未來可能的糾紛。
註1:相關新聞請參照——
編み物ユーチューバーらに賠償命令 著作権侵害していない動画の削除要請で,
2021年12月21日京都新聞,
https://www.kyoto-np.co.jp/articles/-/697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