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路活動發達,任何人均可輕易自圖庫網站擷取照片,繼而運用在自己的社群網站以及其他相關網站。
然而,任意下載圖庫網站的照片,真的沒問題嗎?
姑且以圖庫照片之前提為:均具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要件即「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且具一定程度之創意),則在未經授權的情形下,任意下載並使用那些照片於網站,將有涉及侵害著作權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風險。
對於此等可能涉及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法院是如何看待的呢?暫僅以現行實務之處理方式論之,基本上可概分為以下三種。
1. 刑事訴訟:通常以和解,告訴人撤回告訴收場。由此似可推測,應係雙方談妥賠償金額,故而撤回告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智易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智易字第 62 號刑事判決等)在此等情形下,由於和解金額係基於雙方當事人談判而成,故而難以由判決內容得知確切金額。
2. 民事訴訟-被告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則為一張照片數萬元不等。至於判決理由,法院認為「本件上訴人使用系爭圖片於其企業網站,係屬於插圖之性質,且使用之時間不長(據上訴人稱約一、二個月),且於接獲被上訴人之侵權通知後,立即取下」(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觀其內涵,主要是被告接獲侵權通知後立刻就下架,侵害並沒有那麼嚴重,因此認定原告要求如20萬元等高價並不合理,繼而改定為3萬元等金額。對此,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民著訴字第 54 號民事判決亦採類似理由。
3. 民事訴訟-被告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主要理由是,「被告已支付相當代價委由專業人士置網頁,自會期待受領無瑕疵之對待給付,被告主觀上實不可能「預見」專業設計人員所交付之設計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可能」(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上易字第7號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民著訴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等 )換言之,被告因為相信委託專業之製作公司所選圖片,所以最後判定未侵害他人著作權。
簡言之,任意下庫圖庫照片,由於可能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因此也可能面臨緊接而來的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要如何避免此一風險,綜合以上目前實務傾向,除了下載前詳加查詢該圖庫是否提供授權使用等事項外,下載後萬一接獲侵權通知或存證信函等時也應立即將爭議照片下架,以將侵權風險減至最低。
網路世界太炫眼,莫忘處處危機藏。
隨你下載,不等於任你用。
切記!切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