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公共藝術基金芻議
作者:黃健敏 29/05/2018
早年公共藝術相關法條公布之後,就有人質疑如果設置地點可及性不佳,或是不宜設置,是否仍須依法執行?如果依法所編列的經費過少,不足以設置,則已有的設置經費應該如何處理?不容否認,「地點不宜與經費過少」兩種現象是存在的,為了因應困境,乃有倡議成立基金的概念,冀圖達成「積少成多」與「因地適宜」的效益。
 
基金的運用,美國加州洛杉磯重建局(Community Redevelopment Agency,簡稱CRA)的「文化信託基金」(Cultural Trust Funds)是可資參考的案例。重建局於1968年開始針對特定區的開發案執行公共藝術計畫,其對象不分公私,也就在特定區內的所有開發案一體適用;1985年執行的區域以市中心、小東京與邦克山莊(Bunker Hill)為主;1995年擴及全市,以期藉由公共藝術提昇環境品質。值得觀察的是重建局對公共藝術的定義,不拘限於基地內之藝術品,藝文設施(Cultural Facility)依法可以成為公共藝術,如位在小東京的日美博物館,邦克山莊的洛杉磯當代美術館與曾位在市區的霓虹美術館等,皆是受惠於此政策所成立的藝文設施。文化信託基金更是重建局靈活運用的方法之一,舉凡開發商要獲得開發許可證之前,就必須決定基地內公共藝術執行之方式,開發商可以依法自行完成設置案,也可以只運用經費的60%,其餘的40%經費則捐至基金,當然也可以全額捐出投入基金。重建局利用基金支持藝文設施的運作,或從事開發區內的設置案。
 
按洛杉磯重建局的公共藝術條例,突破了藝術品的概念,這也是2008年5月行政院文建會修訂「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將原條文「公共藝術設置」修改為「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旨意所在。同時立法允許將前述「地點不宜與經費過少」的公共藝術經費統籌運用,即使沒有基金的明文,但這已寓涵基金的精神與作為。這兩項變革可以促進公共藝術基金的運用更上一層樓,擺脫昔日設置的手法,積極地邁向新觀念與新作為。
 
檢視台灣設有公共基金的台北市、高雄市與彰化市等執行基金的狀況,優劣互見,惟視野可以積極從事長程的規劃,不要流於追求短期的利益,以免損及立基金的目的。以目前公共藝術政策執行的狀況,公共藝術品有過於浮濫的情勢,實在沒有必要在環境中再添加平庸的作品。基金既然匯聚成鉅款,應該做一般計畫案所忽視,或是難以達成的事。當許多人們面對公共藝術卻不明究裡,甚至不會欣賞體驗,試問公共藝術政策的意義何在?相較於國外的情況,我們在整個過程中太偏重於前端的增添藝術品,罔顧中下游的教育宣導與維護管理,基金就應該彌補這些缺憾,致力整合。
   
教育宣導與維護管理皆是公共藝術政策不容忽視的工作,有了基金更應當注重積極從事,而不是利用基金重複於一般性的設置作為。就台灣的情況,公共藝術的教育宣導可以考量下列工作:
 
1、公共藝術網頁:
  文化局的網站應該有完整的公共藝術資訊網頁,既然所有設置案皆應依法提交完成報告書供備查,可以要求興辦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彙編成網頁,供有興趣者瀏覽,誘導大眾對公共藝術的興趣與認識。這點,國外許多都市已有斐然的成果足資借鏡。而各興辦單位更應該將所執行的公共藝術案在個自的網站公布,尤其各級學校,更應該將相關資訊上網,利用網站的公共藝術資訊達成境教之功效。
 
2、公共藝術地圖:
  在公共藝術網頁的基礎之上,進一步編印導覽地圖,洛杉磯的重建局針對各區域有其獨特不同的導覽地圖,這些地圖既可以自電腦下載,也可以在各區的圖書館取得。相同的手法有許多都市效法,也可以在各區的圖書館取得。相同的手法許多都市效法,這既對市民瞭解欣賞公共藝術大有助益,也是行銷都市的手法之一,更可以成為都市觀光的資源之一。相較於砸錢於作品,公共藝術地圖花費不多,花小錢可立大功。
 
3、公共藝術導覽:
  在從事前兩項工作之同時,更需要培育志工從事公共藝術導覽。以台北市與高雄市捷運公共藝術為例,這些與大眾生活息息相關的作品,卻被大眾視而不見,存而不在。根據筆者的經驗,只要有適當的導覽活動,大眾莫不驚豔生活中的公共藝術品。如果公共藝術導覽活動常態化舉行,可以成為大眾休閒活動之一,對於倡議生活美學大有助益。
 
4、改善照明計畫:
  不少的公共藝術品沒有照明,尤其昔日設置的戶外藝術,在日落西山之後接黯然失色。應該針對一些具較佳藝術水準,設置地點較重要的作品,透過篩選評估,可以考量利用基金,階段性地次第增添照明,使作品不至在暗夜中消失,同時也為都市景觀增光。花費基金不多之金額,能始環境中已存在的好作品增加可視性,其價值遠勝於增加劣質平庸之作品。
 
5、豎立正確作品說明牌:
  舉凡2002年以後在台北市所設置的公共藝術品皆有一方內容標準化的說明牌,內容包括作者、作品名稱、尺寸、材質、年代、作品說明與管理維護單位,而且係中英對照。這有助於大眾認識欣賞作品,同時也是保障藝術家的著作人格權,反映台灣對於藝術家的尊重。相較於國外,完整的作品說明牌是台灣公共藝術的一大特色,可惜早年的作品,或是沒有說明牌,或是內容不詳盡,公共藝術基金可以為有價值的作品豎新的說明牌,為作品「正名」,同時藉此增加大眾對公共藝術的認識。
 
6、公共藝術論述:
  台灣執行公共藝術政策忽忽二十年,從朦然到成長,且尚滯停在設置藝術品階段,實在需要公正的藝評與嚴謹的論述,以提升台灣公共藝術的水準。此項工作可藉由出版論述的印刷品,以擴展公共藝術的貢獻與影響,這實在是有待努力拓植的工作之一。
 
7、做美術館做不到的蒐藏:
  公共藝術位在公共場所,可視為沒有圍牆美術館的蒐藏品。以目前台灣美術館的經費,實不足以蒐藏藝術史上的經典作品 -無論中外的創作。公共藝術基金相對地有較充裕的經費,可以嘗試將美術館無力典藏之作品列為對象,讓大眾有機會欣賞到大師原作,為都市建立地標性的藝術品。如台北市南港軟體園區擁有英國雕塑家湯尼∙克雷格的「思想的轉動」。
 
公共藝術基金之成立,得來不易,因此應該匯集經費運用在效益較佳的事物,突顯公共藝術基金存在的意義。公共藝術基金的運用要有大格局,要有遠見,擬訂短中長程計劃,切實地讓公共藝術政策落實,發揮生活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