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會生活忙碌緊張,為紓解壓力,各種養生課程紛紛興起,或太極導引,或各家太極拳等,蔚為風潮。姑且不論派別功法,觀各家套路或招式演練,流暢優美,多令人目不睱給。
以太極拳之套路或招式而言,例如:陳式太極拳據稱源自陳家溝拳術,而楊式太極拳則沿襲自楊露禪一脈,經過歷年數代的傳承,其套路招式恐亦歷經數次演練更動,其間更可能因師傅領會不同而有相異的招式演練。這些隨時間演變的招式套路,看似各自凝結不同人的智慧所成,其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呢?
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始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而太極拳等套路或招式本身,並非屬於前述各種創作,因此縱編有新套路或新招式,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據此,雖楊式太極拳歷經多次改編為或二十四式太極拳,或鄭子37式太極拳等,其套路或招式本身仍不受著作權保護。
儘管如此,練功夫也並非沒有受保護的可能。以太極拳為例,僅有招式或套路名稱、口訣或分解動作之名稱,實無從練就,因此坊間亦有諸多或文字或圖片或影像等相關解說作品以解惑排難。如此一來,一旦將太極拳之招式或套路演練解說以文字或影像方式呈現,且具有原創性時,則其將成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在此情形下,他人不得未經授權即任意為改作或重製等行為,自不待言。
是以,當太極拳等套路或招式因各種解說方式而成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時,若未經授權而複製或改作解說內容時,則將視侵害方式不同而可能侵害原作者之「改作權」(例如:改編解說文字)、「重製權」(例如:自網路下載解說影片或複製解說文字或圖片)、或「公開傳輸權」(例如:無端上傳至網路)等。對此,法院過去曾有氣功相關案件,亦採類似見解。由氣功與太極拳均為養生練功之法觀之,或許也可援引於太極拳。
此外,太極拳招式或套路的演練,是否屬於戲劇舞蹈著作或表演著作呢?對此,目前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認為戲劇舞蹈著作乃指舞碼等著作,故由此或可推出太極拳之套路或招式本身並不涵括在內;至於表演著作,基於表演性質而為的太極拳演練或有可能屬之,但由於目前尚無實務表示意見,因此最終仍可能依個案判斷。縱然如此,綜觀近年來太極拳比賽之自選項目編排之動作偶爾近似舞步之編排,隨著太極拳套路或招式益形多元化,未來是否可能被認為屬於戲劇舞蹈著作或表演著作,值得觀察。
太極,權不權?這個問題留給實務去思考。就暫且好好養生,人生最完全。
備註:
1. 關於套路或招式本身之著作權,請參照智慧財產局解釋:民國101年2月20日電子郵件1010220「⋯⋯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來函所述的氣功招式所組成之套路本身(例如太極拳13式)及其後重新編成的新套路、氣功招式名稱,均非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以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此外尚有相同見解之函釋,即民國100年6月16日電子郵件1000616c 。
2. 氣功相關判決要旨,請參照台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1203號刑事判決:「⋯⋯吳著與李著間就五套功法之解說,雖有部分文字完全相同,然相同部分乃屬名稱、口訣及分解動作之名稱,而非解析說明部分,而氣功心法如僅存名稱、口訣及分解動作之名稱,亦無從練就,故解析說明始屬該五套功法之核心。故吳著上開相同部分亦應論以同一改作行為。」
3. 關於戲劇舞蹈著作,請參照智慧財產局函釋:民國98年2月18日電子郵件980218b「如該舞步係屬他人創作編排之舞碼,即屬戲劇舞蹈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