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走隨拍,人人都是街頭攝影師,幾乎已是街頭常景。然而,這樣未受過攝影專業訓練而隨手拍攝的照片是否也受著作權法保護呢?
所謂「攝影著作」,係指以思想、感情表現一定影像之著作,其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者。若該照片得以展現攝影者之個性,可與他人照片相區隔,而非單純實體人物之機械性或無意思之重現,則符合著作權法上最低限度原創性之要件,而受保護[註1]。換言之,亦即若一照片加入了攝影者個別的想法,則不論作品美醜優劣,均可能因具原創性而受保護。
正因為採取「最低限度原創性」以決定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在法院實務上,只要不是抄襲或其他太誇張的情形,幾乎多半傾向把有爭議的照片認定為受保護的攝影著作。至於極少數被認為並非攝影著作而不受保護的照片,主要則是因為從照片看起來,除了未見攝影者就構圖、光線、視角等為特別設計外,也有畫面雜亂、視角歪斜、曝光過度等情形,因此最後遭法院認定不具有原創性[註2]。據此,或許也可以推論,若非有意設計並拍攝類似亂中有序之意象,在照片無法顯示出最低限度創意的情形下,始可能被認定不具創意性。
過去曾有女童因為隨手拍照而獲得攝影比賽奬項,也有人隨手以手機拍下火車上一隅而獲選年度最佳照片[註3],也有人在漫天烽火中瞬間捕捉感人肺腑的照片。在一連串的時間流逝裡捉住瞬間的感動,我們經常可以看到許多攝影佳作,其實都是由現實生活裡某個片段所組成的。至於是否受過所謂的專業攝影訓練,是否為所謂的攝影大師,對於隨手拍的照片是否具原創性而受著作權保護,彼此之間並沒有必然關係。因此,在無法判定他人之照片是否具有法院所認定之原創性而受著作權法保護時,仍應審慎對待,不宜擅自認定該照片乃隨手拍攝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而任意使用,以免構成侵害著作權。
欲留住眼底風景,傻瓜拍攝人人會。隨手拍,也會拍出好照片;隨手取用他人隨手拍的照片,也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所以,拍照盡情拍,取照審慎用,雙方都開心。
備註:
1.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著上易字第7號判決要旨:「攝影著作係以思想、感情表現一定影像之著作,其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攝影著作雖須以機械及電子裝置,再利用光線之物理及化學作用,將所攝影像再現於底片或紙張,始能完成,惟攝影者如將其心中所浮現之原創性想法,而於攝影過程中,選擇標的人、物,安排標的人、物之位置,運用各種攝影技術,決定觀景、景深、光量、攝影角度、快門、焦距等,進而展現攝影者之原創性,並非單純僅為實體人、物之機械式再現,即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因該等照片均為被上訴人原始獨立完成,未接觸或抄襲他人之著作,經由構圖、光線、視角、快門、焦距等安排及設計,足以與他人照片相區隔,而非僅單純實體人物之機械性或無意識之重現,其具有最低程度之創意,顯示著作人之個性,符合著作權法規定最低限度原創性之要件。」
2. 智慧財產法院第104年民著訴字第54號判決:「被告與原告孫嘉豪、附近住戶合照、大樓外觀等,亦屬隨意拍攝,未見攝影者就照片之構圖、光線、視角、快門、焦距等為特別之安排及設計,且有畫面雜亂、視角歪斜、拍攝距離過近、曝光過度等之情形。上開未經設計隨意拍攝之照片,並未展現拍攝者之個性及獨特性,不具有著作權法規定之原創性,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
3. 隨手拍得奬之相關新聞:
(1) 隨手拍拿iPhone攝影獎 台美眉呂宜潔:太夢幻了啊,蘋果日報,2015年6月17日,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617/630811/
(2) 5歲華裔女童隨手拍 竟獲野生攝影獎,ETNEWS,2011年10月16日,http://www.ettoday.net/news/20111016/169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