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導,某公司涉嫌抄襲他家公司以書法所書寫之標誌「職人」,用於廣告文宣。雖然該公司已撤除文宣,但仍引起了小小的書法相關著作權風波。
書法,若為例如顏真卿、柳公權等古代書法家的書法字,則因年代久遠,不受著作權保護,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至多就是將其字帖整理印刷後重製首次發行,而得就「其版面」主張「製版權」。但若是現代人書寫之書法字呢?不論是臨摹或自成一格,若是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均有可能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
對於書法相關著作權部分,在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極少數的解釋裡,即提到須先視書法字體是否符合「原創性」(自為創作,非抄襲自他人)及「創作性」(一定創作高度),始為判斷是否為美術著作而受保護。對此,法院則再進一步說明,認為文字本身僅係傳達資訊之工具,須其創作高度使該文字喪失作為實用符號的性格,否則單純之書寫文字並不受著作權保護。其理由正是為了避免該種文字之字體為個人所獨占,而阻礙文化進步。簡言之,並不是書法字就一定是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
至於著作之「原創性」,係指「自為創作,非抄襲他人」;而「創作性」則指依「美學不歧視原則」,只要具有最低程度的創意,足以表現其個性或獨特性,即屬之。因此,回到前述爭議,雖然原書寫者提出當時的書寫底稿以為證明,但「職人」二字之書法字究竟是否會被認定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仍有待法院之判斷。以書法藝術之主觀性強,且「職人」二字經常可見,恐怕縱具有原創性,但最終是否認為符合一定創作高度而具「創作性」而受保護,尚有討論空間。
儘管此次爭議看似已隨著一方撤除文宣而告一段落,但當回到原點,該怎麼保護類似情形,則可以再稍加思考。類此短詞且多用於標示商品或服務來源時,不妨考慮申請商標註冊。如此一來,一旦獲得商標權,原則上無異於在著作權之外多了一層保障,亦可免於多方舉證之累。
一個作品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上保障之著作,需要多方評斷;而一個作品的智慧財產權如何保護,也可能有不同的方式。
我書我寫我有權?創作之後怎麼走,想清楚,自然就不傷心。
*註:文內所提實務見解要旨及相關法條如下。
註1: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刑智上易字第11號判決要旨-「⋯⋯書法有別於一般書寫之文字,蓋文字本身係傳達資訊的工具,若主張對某種文字擁有著作權,必須其創作高度已使該文字作為實用符號之性格喪失,否則某種文字之字體將為某個人所獨佔,必將阻礙文化之進步,顯不符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因之單純之書寫文字並非著作權法保障之標的,⋯⋯」。
註2:
「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第4款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等」。
註3:
智慧財產局民國104年8月13日智著字第10400051020號解釋:「(二)本案伯朗大道木標及白色邊框2件標的物,據洽係貴公所就轄下李村長提供之樣稿而另請廠商建置,而木標上的書法字體亦由廠商書寫,因此須先視李村長手繪圖案及木標上的書法字體是否符合上開要件,以判斷是否為美術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有爭議,須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判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