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日本有一則關於書名的新聞,雖然是小小一則新聞,但卻是每個出版者都可能遇到的問題。新聞內容大致是,A出版社出版之書籍名稱及封面設計與B出版社已出版之書籍相似,遭到B出版社要求下架。最後兩家出版社達成和解,即A出版社已陳列貨架上者無須下架,其他部分則不得再上架(註1)。
台灣的出版社目前似乎也面臨了類似的問題,這幾年走在書店裡,一眼望去幾乎整片都是「斷捨離」、「夢想」等書名的著作,雖其中亦有頗具特色之設計,但亦不乏封面設計相似或書名相似者。
以封面設計而言,由於其可能包含繪畫或照片,若其具備最低限度之創意性且足以表現著作或獨特性之程度者,則可能被認為屬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若有仿襲他人封面設計之情形,亦可能依仿襲程度,個案判斷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
但若是書名部分相似呢?
書名,通常是編輯耗費心思想出來的,某程度上似乎有原創性,似應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一環。但遺憾的是,書名原則上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根據著作權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目前見解,書名屬於短句或單句,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註2)。據此,再獨具巧思的書名,遇到其他出版社仿襲,顯然是無法尋求著作權法保護的。
然而,辛苦想出來的書名被仿襲,真的無計可施嗎?那可不一定。
以前也曾發生過書名相似的案例。甲出版社曾出版一系列暢銷書籍「OOO」,未料乙出版社僅將名稱加上「新」字(即「新OOO」)。後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認為「OOO」並非該類書籍之通用名稱,僅為該類書籍中某一出版社所用之書籍名稱,因此乙出版社之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仿冒商品名稱之規定,並限期命乙出版社應將該出版品下架(註3)。簡言之,若書名不是例如「物理學」等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熟知之通用名稱者,縱然目前實務上著作權法不保護書名,但使用與他人相類似之書名,卻可能因為仿冒商品表徵致消費者混淆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
公平交易法本就是智慧財產權領域之一環,其本質在於維護交易秩序,確保公平競爭,當著作權法等無法規範卻又可能有違反公平競爭之情形者,或許有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在出版業面臨寒冬的此刻,為了促進銷路,或許會覺得跟著暢銷書走可以帶來利潤。然而,水能載舟亦能覆舟,跟風跟錯了,也許就遇到超強颱風,連書都不能賣,那可真是欲哭無淚了。
附註:
註1:
酷似料理本、出荷停止で合意 店頭の本は回収せず
(中譯:相似之料理書,合意停止出貨,但不回收已在店頭上架者),2017年6月15日,產經新聞,http://www.sankei.com/life/news/170615/lif1706150015-n1.html。
(中譯:相似之料理書,合意停止出貨,但不回收已在店頭上架者),2017年6月15日,產經新聞,http://www.sankei.com/life/news/170615/lif1706150015-n1.html。
註2:
智慧財產局民國101年1月9日智著字第10100001650號函釋,其內容為:「按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著作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二項要件時,方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來函所述日本小說「哪啊哪啊神去村」之書名,屬單句或短句,與上述著作權法要求之保護要件不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貴公司欲申請變更之遊樂園名稱與該書之書名部分雷同一節,並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另有類似見解,請參:
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50811;
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00609b;
智慧財產局民國99年6月3日智著字第09900043210號函釋。
註3: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民國87年7月8日(81)公處字第○○七號
(https://www.ftc.gov.tw/uploadDecision/upload-81D007_DEC.txt),
另有相關會議討論案,即公平會八十一年八月五日第四十四次委員會議討論案(https://www.ftc.gov.tw/uploadDecision/upload-818039_INT.txt)
(https://www.ftc.gov.tw/uploadDecision/upload-81D007_DEC.txt),
另有相關會議討論案,即公平會八十一年八月五日第四十四次委員會議討論案(https://www.ftc.gov.tw/uploadDecision/upload-818039_INT.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