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火車站裡有一長廊,偶爾會展覽當地藝文作者的作品,或畫或字,供往來行人沉澱於片刻間的藝文之美。作品中有幾幅是舊鐵道或車站的昔日風情,雖未註明沿革何處,惟略經觀察,似有臨摹往昔照片之貌,既有舊日懷古之風,又添加了少許照片所無的古樸味,讓人看了不覺有走入時光隧道之感。
正值2017年羅東林鐵相關書籍內所附2張鐵路畫作遭日籍攝影師指控抄襲其所拍攝之照片,係侵害其著作權。其後經台北地檢署認該畫作之繪製人及該書之著作人並未侵害著作權而不起訴之。至於不起訴理由則是,該畫作縱參考告訴人之照片而繪製,惟其加入其他元素,兩者堪可區別,因此並未侵害告訴人之著作權 。
照片,不論最終以何種樣貌或攝影技巧呈現,終究都是著作權法上的攝影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固無疑問。然而,拍一張照片,就可以網羅千百美景納為己有,而不許他人臨摹照片繪製成圖畫嗎?對此,法院認為,為免自然界之生態經人以攝影方式取得獨占之權利致妨害人類及藝術文化之進步,著作權並不保護照片所拍攝之「對象」,若依照片所繪之圖畫尚包含繪製者本身之創意等綜合因素,即具有原創性者,則為另一美術著作,而未侵害原照片之攝影著作權。此一看法,正也與羅東林鐵一案相呼應,即臨摹照片並不必然構成侵害著作權,最終仍應依該圖畫是否具「原創性」而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定之。
時代的巨輪不斷向前滾動,故舊風景也逐一消逝在巨輪揚起的塵土中,縱過去或藉由攝影留下照片見證歲月的痕跡,然而隨著照片日漸發白褪色,單純翻拍照片恐難以再現往日風華,尚須經由繪圖等方式一一呈現。對此,曾經的攝影家或許難以接受心血成果遭他人臨摹,然而不論是昔日風景或種種人事物,均係歲月流年在人間的記錄,若允許特定人獨占,恐將倒退至類似「吾其披髮左袵矣」之情形,文化亦難再有進展。
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看得更遠。照片或許也是巨人之一,而從巨人的肩上看出去,每個人眼中的風景大不同。誰知道明天會不會有一個人依著公園裡睡蓮的照片描繪而成為第二個莫內呢?
似真非真,似像非像,或謂「原創」。誰說照相繪畫必是一家人呢?
附註:
註1:
前述法院判決為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95年智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其針對臨摹照片相關見解摘要如下。另,由於目前幾無相關議題之判決,併予敍明。
「照片之攝影著作所保護者為照片及拍攝之權利,至於所拍攝之「對象」尚非著作權所保護之對象,如他人僅就照片中之自然生物作為寫真描繪之對象,以繪畫者本身藝術觀點及專業繪畫技巧呈現該照片中之自然生物,並無剽竊、仿冒攝影著作所展現包括空間、角度、光線與大自然光影、色彩等整體結合之思想及創意,則兩者應屬各自完成之攝影著作與美術著作,並無所謂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
註2:
羅東林鐵之著作權紛爭相關報導:自由時報,201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