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我在地圖裡迷路了。
作者:自成蹊 14/04/2017
  去年,日本大阪地方法院做了一個判決,被告之一大阪市,基於授權關係,使用原告設計之景觀圖像於觀光手冊之地鐵路線圖,以促進觀光。其後授權期滿,大阪市卻仍繼續使用該圖像,繼而引發了該起著作權訴訟。對此,大阪市雖提出合理使用的抗辯,但大阪地方法院卻認為,本件景觀圖像是為了活化該市的觀光策略而使用,其價值正在於介紹路線等,而非為了其他目的而存在,因此大阪市的利用行為並非合理使用。此外,在本案中,法院對於原告主張大阪市地理介紹圖與其地圖設計圖相似一事,認為大阪市之地圖乃基於地形為客觀描繪,並未侵害原告之地圖設計圖著作權。
 
阪城。左上角為原告設計之圖像,用於路線圖以標示大阪城位置
 
海遊館。左上角為原告設計之圖像,用於路線圖以標示海遊館位置。
 
  這個案例涉及許多著作權相關問題,由其判決理由長達一百頁即可得知。然而,之所以要談這個問題是,2016年高雄捷運也無獨有偶發生了捷運路線圖疑似抄襲的風波,雖非相同情形,但也算是跟大阪市的案子有點類似。
 
  路線圖,是著作權法第5條所謂的圖形著作而受保護嗎?雖然目前沒有針對捷運路線圖等的相關判決,但從曾有法院判決認為水管路線示意圖屬圖形著作之工程設計圖而受保護觀之,或亦可由此類推若路線圖具原創性,則屬於圖形著作而受保護。
 
  如果再延伸到與路線圖相關的地圖呢?
 
  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著訴字第5號判決,「系爭著作附圖1 戰役圖乃依據《歷代輿地沿革圖》之歷史地圖所繪製而成,僅為原郡縣地圖之縮減版,並無獨立創作因素。」換言之,若該地圖僅是山川地形等地形之事實呈現,則可能因不具原創性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此結論正可謂與前述大阪地方法院對於地理介紹圖的態度相呼應。反之,若是獨立創作且具有原創性,則不論電子地圖或紙本地圖,均可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現代繪圖方式多元,地圖等圖形著作也因不同目的而有各種繪製風格,或強調建物,或加深景物印象。凡此種種,不論以何種方式或風格呈現,只要是具有原創性而非抄襲他人,都可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嘿!迷路了嗎?繞來繞去,一不留神就容易在圖形著作的迷宮裡走不出來。所以下次旅行時,別忘了看各地那一小張圖,也許除了找到想去的地方,你還會發現繪圖者獨特的心意哦。



附圖及資料來源:大阪地判平成27年9月24日平25(ワ)1074号判決。
 
 
 
 
 
附記

(一)本次引用判決字號如下。
1.大阪地判平成27年9月24日平25(ワ)1074号〔ピクトグラム事件〕。
2.水管路線圖相關判決: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著訴字第92號判決。
 
(二)智慧財產局對於地圖之見解如下。
「地圖網站所提供的地圖,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依據「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地圖」是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圖形著作」,因此,不論其採精確繪製或手繪方式或選擇性的畫出部分地點,亦不論其繪製風格、呈現方式是電子地圖或紙本,只要是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就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三)高雄捷運抄襲風波相關報導:自由時報,2016年12月24日,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927368